东明县的刘女士经不住美容中心服务人员的 “热情”推荐,相继办理了8680元的美容消费卡,后来才发现其中很多项目自己根本就用不着,想把未消费的美容卡退掉,美容中心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借口拒绝退卡。最终,在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该美容中心退给刘女士2500元现金。
刘女士今年58岁,2012年5月初,她路过一家美容中心时,被“热情”的服务人员请去免费洗脸、足浴。在接受免费服务过程中,美容师和刘女士聊天聊得十分开心。刚开始,刘女士比较警惕,但禁不住美容师的“热情”服务,她还是当即购买了一瓶价格200元的某品牌滋润霜。
按照约定,刘女士可以按时到该美容中心接受免费脸部护理服务。没过多久,美容师又借口公司搞促销向刘女士推荐另一款产品,刘女士又购买了该产品。
随着时间的推移,刘女士与美容中心的美容师越来越熟悉,美容师总是借口搞“节日大促销”、“周年大酬宾”、“真情回馈消费者”等诸多的优惠活动向刘女士推荐产品。刘女士经不起美容师的游说,又碍于情面,不知不觉办理了不少美容卡。
刘女士大手大脚的花钱,引起了丈夫的注意。在丈夫的提醒下,刘女士清理后发现,自己近两年来先后办理了足疗、重塑、抗皱等7张美容消费卡,共花费8680元。她发现有很多护理自己根本不需要,只是听信了美容师的介绍,盲目办理了护理卡。
于是,刘女士便与丈夫多次找到该美容中心论理,想把一些一次都没用的卡退了。可美容中心称他们有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刘女士又提议让他们将没消费的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同样遭到美容中心的婉拒。2月26日,无助的刘女士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找到该美容中心负责人,指出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规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行为,这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属于霸王条款,应无条件退换刘女士没有消费的预付卡。经调解,美容中心同意按刘女士的意思退还她不愿意消费的项目共计现金2500元,其他未做完的项目继续做完,并保证不再向刘女士推销任何美容产品和保健品。(通讯员 朱殿立 记者 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