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发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菏泽201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诉我市十四家KTV侵害作品表演权案、“遁地鼠”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纠纷、“中国石化”系列商标侵权纠纷案等。以下是案件审评提要:
一、“登海”、“先锋”系列商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菏泽市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依据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先锋国际良种公司的授权许可,享有在约定区域内(含山东省),使用“登海”商标、“先锋”商标、小苗图形商标,及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销售假冒的先玉335玉米种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6200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生产的先玉335玉米种子外包装存在一定的区别,无可进行真伪查询的16位防伪码,被告未说明其合法来源,应认定为假冒原告商标及包装、装潢的产品。被告销售的先玉335玉米种子,在外包装上分别使用了与“登海”、“先锋”、小苗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使用了原告相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并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及地址,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侵害了原告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预期收益,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涉案产品的包装袋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6200元。
【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在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基础上,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被告销售的先玉335玉米种子完全仿冒了原告的产品,一般农户以普通的注意力难以准确区分,种子质量无法保障。而涉案产品为玉米种子,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涉案玉米种子每袋可播种两亩地,一旦农户基于对原告产品的信任购买到假冒的种子,造成减产甚至绝产,必将遭受巨大损失,也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商标声誉和企业信誉。被告作为有十余年种子销售经验的公司,其主观过错非常严重,侵权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最终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万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 200元。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种子的行为,净化了农资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